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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諮商機構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收諮商費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6條諮商團隊應向意願人及參與者為下列之說明:一、意願人依本法擁有知情、選擇及決定權。二、終止、撤…第7條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第3條前條第一項諮商機構,應指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一、諮商處所應有明顯區隔…第4條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一、醫師一人:應具…第5條諮商機構於諮商前,應提供意願人下列資訊及資料:一、依本法規定應參與及得參與諮商之人員。二、意…第6條諮商團隊應向意願人及參與者為下列之說明:一、意願人依本法擁有知情、選擇及決定權。二、終止、撤…第7條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為住院病人者,其直接負責該意願人照護之主治醫師及護理人員,依本法第九…第8條意願人無二親等內親屬,或二親等內親屬因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無法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應由…第10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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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