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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諮商機構於諮商前,應提供意願人下列資訊及資料: 一、依本法規定應參與及得參與諮商之人員。 二、意願人得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備妥醫療委任書。 三、預立醫療決定書及相關法令資料。 四、諮商費用之相關資訊。 五、其他協助意願人作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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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