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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提存事件業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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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