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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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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聲請領取提存物,應作成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附式七),由聲請人簽名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二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已具備其要件之證明文件。 三 由提存物領取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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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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