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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提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保管機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證明黏附提存書。 前項提存物保管機構,應受法院提存所之監督,並隨時報告提存物保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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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