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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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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並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之裁定確定時,提存所應即另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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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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