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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碼:指利用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對資訊進行保護、隱匿或安全認證之技術或作為。 二、密碼模組:指在模組邊界內,用以實現密碼功能之軟、硬、軔體或其組合。 三、保密裝備:指具有密碼模組,內建密碼功能之裝置、設備或系統。 四、保密媒體(以下簡稱密體):能儲存密碼或其參數,且能與保密裝備分離之媒介物。 五、密碼作業:辦理密碼及保密裝備之研發、鑑測、運用、管制、訓練與補保等諸般業務。 六、密碼保密:辦理密碼作業相關機密資訊維護或保防等業務。 七、密碼工作:指密碼作業與密碼保密之有關業務。 八、密碼督導機關:指密碼作業與密碼保密之督導機關。 九、保密網路:運用保密裝備所建立之資通訊通聯網路。 十、鑑測作業:驗證與評估密碼或保密裝備安全效度及其可靠程度。 十一、政府機關:指政府各機關、機構或單位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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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