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 第5條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密碼業務,得提供各級政府機關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通資訊保密網路設置之諮詢及鑑測。 二、密碼教育訓練。 三、相關密碼技術諮詢、保密裝備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為執行密碼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 五、密碼安全事件之應變及處理。 六、密碼業務標準規範之諮詢。 七、其他與密碼業務有關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