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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一、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四、處理洩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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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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