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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
第四條
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例示如下: 一、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 五、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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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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