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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
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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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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