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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八款關於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一、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 二、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三、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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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