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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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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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