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三、促進反貪腐社會參與。 四、反貪腐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