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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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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