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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
第四條
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 一、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二、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三、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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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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