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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10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四、教保相關人員依法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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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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