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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疑似違法事件之調查程序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案件之其他幼兒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依前款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三、得請求教育、社政、警政、民政、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四、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五、委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及教保服務機構。 當事人、檢舉人、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及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受邀協助調查、諮詢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保密義務,於參與處理調查案件之所有人員,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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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