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17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疑似違法事件之調查程序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構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教保服務機構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之義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認定委員會審議之行為人為附幼教師、公務人員及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者…
「疑似違法事件之調查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7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知悉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時,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通訊向…
第8條
接獲檢舉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其通報程序,依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通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作成終局決議時,得考量行為人身心狀況及違法情節輕重,附帶或僅安…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調查階段或作成終局決議後,教保服務機構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
第13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附幼教師)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
第14條
附幼教師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
第15條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一)當事人。(二)檢舉人。(…
第16條
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並自報告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
← 第16條
看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