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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6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並自報告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相關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小組提送認定委員會。 二、學校:提送性平會或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審查小組依第十三條第三款或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直接派員調查者,調查完成後,亦應製作簡要之調查報告,並提送認定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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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