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第十三條及
第十四條規定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並自報告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相關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小組提送認定委員會。
二、學校:提送性平會或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審查小組依
第十三條第三款或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直接派員調查者,調查完成後,亦應製作簡要之調查報告,並提送認定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