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通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開始審查是否受理,並定期向認定委員會報告。
檢舉或通報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
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之違法事件。
二、無具體內容,或明顯無成立之可能性。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已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實體決議。
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前項第五款撤回檢舉事件或調查中撤回檢舉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檢舉或通報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