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附幼教師)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幼照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
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與幼照法
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之裁罰處分確認事實。
三、涉及
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違法事件,其違法情節輕微、違法事實單純或明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得不組成調查小組,而直接派員調查。
四、前三款以外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