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12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調查階段或作成終局決議後,教保服務機構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支持性或協助性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