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28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28條

認定委員會、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裁罰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後,應以書面請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一、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經斟酌行為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