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18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18條

認定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性平會或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 二、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