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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24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24條
行為人陳述意見前,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之紙本,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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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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