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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2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教保相關人員裁處罰鍰,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幼兒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之侵害。 二、教保相關人員對幼兒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幼兒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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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