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第16條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教師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