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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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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