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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9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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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