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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8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教師之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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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