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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專任教師及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準用本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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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