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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7條

教師經涉訟輔助學校或幼兒園以書面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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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