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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幼兒園)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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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