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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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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