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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各組成員,由委員依其專業選定參與,其成員得重複之;各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各組成員推選產生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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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