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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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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