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16條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本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