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能力鑑定證明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鑑定項目。 三、證明序號。 四、發證機關。 五、核發日期;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者,並應載明有效期間。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認定應記載事項。 換發或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除載明上列事項外,應加註換發或補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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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