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終止全部或一部之委託: 一、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參加能力鑑定者之資格審查不實。 二、未依委託契約書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三、辦理能力鑑定收取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致有影響參加考試者權益之虞。 四、辦理能力鑑定考試,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五、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致影響參加考試者之權益。 六、業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有影響參加考試者權益之虞。 七、應依委託契約書提供相關資料,拒絕提供、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經依本辦法終止委託者,受託單位自終止之日起,不得再核發能力鑑定證明;其終止日前已核發之證明,除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外,效力不受影響。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產業發展所需,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工作。…第3條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及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第4條受託單位辦理鑑定業務取得之營業資訊或個人資料等文件,應依法規及契約約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第6條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三個月前,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簡章…第7條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能力鑑定,應就個別鑑定項目,組成產學研專家會議,審議試題、試務及推廣等相關…第8條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公布成績日起算三個月內,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予能力鑑定合格者。第9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已依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取得之行動遊…第10條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一…第11條前三條之相關程序及文件,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12條能力鑑定證明應載明下列項目: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二、鑑定項目…第13條能力鑑定合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第14條能力鑑定合格者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受監護宣告,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廢止其證明;受輔助宣告,本部或…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4條看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