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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已依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取得之行動遊戲程式設計師、行動裝置程式設計師及行動應用企劃師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者,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數位產業署申請換發,並以一次為限,換發之證明自原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五年: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原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間內接受與鑑定項目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合計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前項換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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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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