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能力鑑定合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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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