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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三個月前,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簡章。 前項簡章應載明鑑定項目、等級、報考資格條件、鑑定證明有效期間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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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