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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產業發展所需,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工作。 為推動前項業務,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邀集產學研專家組成諮詢會議,諮詢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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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