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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自然紀念物,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但書核准之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外,一律禁止出口。 前項禁止出口項目,包括自然紀念物標本或其他任何取材於自然紀念物之產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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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