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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11條

智慧財產法院借調他機關人員充任法官助理者,應得他機關之同意。其以 全部時間借調者,其借調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續行借調, 並以三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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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