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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8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 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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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