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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及借調辦法 第14條

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借調充任法官助理之人員,應按季定期檢討,有不適任 情形或無繼續借調之必要者,應即予歸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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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