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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10條

律師閱卷,除閱覽及抄錄外,並得預納費用請求影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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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律師就其受委任訴訟事件,得聲請閱卷。第3條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送本院收發室轉送審查科。第4條審查科收到聲請書後,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到場閱卷,並副知閱卷室管理人員。除有特殊情事,…第5條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到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卷宗尚未調齊或已分庭事件,應俟卷宗到場…第6條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管理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第7條律師對於已分庭事件聲請閱卷,如承辦法官認可逕行給閱者,得交由書記科承辦股書記官,依前三條規定…第8條律師收到閱卷通知,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院閱卷室,由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管理人員核驗相關證件後,取…第9條律師閱卷,除在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外,閱畢時應記明閱畢之時間及簽名,並將原卷還閱卷室管理人…第11條律師帶同助理人員抄錄或影印卷宗時,應將助理人員之姓名登記於閱卷登記簿,但不得僅由助理人員單獨…第12條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第13條律師閱卷,不能於辦公時間內閱竣者,經聲明後,承辦書記官應指定續閱時間。第14條本規則於當事人、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依法得請求閱覽卷宗時,準用之。第15條本規則經本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決,院長核定後施行,並陳報司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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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