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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第11條

律師帶同助理人員抄錄或影印卷宗時,應將助理人員之姓名登記於閱卷登 記簿,但不得僅由助理人員單獨在場抄錄或影印卷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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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